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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马拉松及路跑协会章程

2017-01-20 16: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马拉松及路跑协会简称“浙马会”,英文名称为:Zhejiang Marathons and Running  Association简称ZMRA。

第二条 浙江省马拉松及路跑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的、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管理马拉松及路跑相关运动的专业性群众体育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省马拉松及路跑、毅行组织承办单位、马拉松赛事运营单位、新闻媒体和马拉松爱好者,贯彻落实国务院46号文件精神,推动全省马拉松及路跑、毅行运动安全、有序地发展,丰富群众的业余文体生活,促进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本会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体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浙江省体育局机关党委。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212号,浙江省体育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组织业务培训、提供马拉松及路跑相关运动赛事竞赛服务及赛事所需的器材,指导全省马拉松及路跑(毅行、越野等)运动开展,推动该项目的普及与提高,促进全省马拉松及路跑相关运动健康有序发展。

本会的职责。

(一) 充分协调全省各地资源,加强与各地马拉松赛事组委会的沟通与协作,实现赛事资源利用最大化。

(二) 指导本项目裁判员、志愿者、医疗跑者和救护人员队伍的建立健全工作;组织开展裁判员、医疗救护、志愿者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 制定马拉松赛事在我省境内的总体计划和具体组织实施办法。

(四) 组织协调马拉松和毅行赛事的宣传、新闻出版和相关赛事活动的信息发布。

(五) 研究制定马拉松和毅行赛事的竞赛组织、管理制度、举办标准、竞赛计划、竞赛规程和裁判守则,并负责指导省内马拉松和毅行赛事的竞赛工作。

(六) 积极开展与本赛事有关的市场开发和业务咨询服务。

(七) 搞好本会自身的组织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本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八)积极吸收相关体育赛事运营公司参与各地马拉松赛事的推广与宣传工作,以推动马拉松赛事产业链的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自愿申请加入浙江省马拉松及路跑协会的愿望与要求;

(三)在马拉松(路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的人;

(四)能够支持配合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入会流程

(一)个人或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书可在浙江马拉松官网下载);

(二)单位会员要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盖公章,本会秘书处初核;  

(三)经协会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四)发放会员证或单位会员牌匾。

第十条 单位会员

(一) 各马拉松及路跑、毅行赛事组委会,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二) 各地体育策划、体育运营和赛事公司,也可申请加入本会;

 (三)报社、电台、广播、新媒体等媒体单位和个人,可申请加入本会;

 (四)各市、县(市、区)马拉松及路跑、毅行协会及按规定审批注册的群众性马拉松及路跑俱乐部,在向本会正式履行备案手续以后,可申请加入本会,也可以分会形式加入本会,并在所属体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其管辖范围内举行的马拉松及路跑活动拥有组织、协调和管理的职权;

(五) 本会的会员单位会员可以吸收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行业的路跑俱乐部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

马拉松及路跑和毅行爱好者、爱好马拉松的企业家、赛事策划运营公司负责人、体育记者、马拉松赛事裁判均可通过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 按规定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 本协会会员有相关马拉松及路跑赛事部分名额的报名优先权;

  (五)企业会员单位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取得赛事单位合作权;

  (六)申请退会的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三)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 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认真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四) 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权益;

(五) 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的丧失

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本会会员将终止和取消其本会会员资格:

(一) 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并给本会或本会会员单位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二) 不按时交纳会费和其他应交纳的款项;

(三) 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 会员要求退会须提出书面申请,交回会员牌匾或证书,其会员资格即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

第十七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服从上级领导单位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任期5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须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实行会员联合和单位、部门及有关方面代表制度,其代表由以下各方面推举产生:

(一) 体育主管部门和本会常设机构的代表;

(二) 单位会员代表;

(三) 俱乐部会员代表;

 (四) 个人会员代表;

 (五) 有关单位的代表。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由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协商产生。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二) 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审议通过理事会及其领导机构的人员组成方案;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含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任期5年,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1次,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或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提出书面要求,可举行理事会特别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议事,其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协会副会长以上领导人;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听取会长的工作报告;

(九) 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八条 由本会会长推荐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本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支持浙江省境内马拉松赛事,支持力度较大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可特邀担任本会的领导职务。

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或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处理重要事项;
  (四) 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经理事会确定授权由秘书长签署的文件和办理的事项;

(三)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四)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

(二)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款;

(三) 竞赛培训和广告招商收入;

(四) 有偿服务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一)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二)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声誉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予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三)投入人对投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因某种原因需要终止活动时,需经理事会提出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一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五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2年7月8日第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